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4684/2019-067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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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县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局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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